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2-04-14 08:44:29 點閱:251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1110126640號函辦理轉知。
二、有關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除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外,
尚無不許於上開範圍外工作之限制。惟教師於是段期間,與學校間聘約為停止執行之狀態,仍具教師身分,
故倘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規範之情事,仍得依規定處置。
三、詳參公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