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2-04-14 15:03:43 點閱:211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10033753號函及111年1月27日府人考字第1110038126號函辦理轉知。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第5項於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於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
並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
三、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
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
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
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
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四、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
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公文如附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