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2-04-19 15:57:46 點閱:195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22日府人給字第1110026166號函辦理轉知。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2項第4款申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時,應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
交由服務學校比照勞保個別化專業評估要點之規定,送請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勞保局委託醫院)
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其所需費用應由提出申請之教職員全額負擔;
有關上述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方式,請依旨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目前計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8間受勞保局委託醫院,
為辦理上開個別化專業評估之醫院,並由教職員服務學校為申請學校,負責教職員申請案件之送(補)件等事宜並為與受勞保局委託醫院間聯繫之單一窗口。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