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2-09 15:20:39 點閱:286
一、依旨揭規則規定,加班費請領仍受每日4小時、放假日每日8小時、每月20小時之上限規定,餘加班時間改採補休辦理;且一般加班時數與專案加班時數之餘數至月底時始合併累計;惟本校無加班費預算,一般加班時數依文採補休之規定辦理。
三、另,縣府因考量所屬學校未使用電子簽到退設備,試辦加班餘數併計不易落實稽核,又試辦對象未及於各類人員,爰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暫未試辦加班餘數合併計算(加班維持以「時」計).。
四、教師補休期限修訂,俟縣府完成公告後,再行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