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3-03-22 15:48:18 點閱:163
一、依彰化縣政府112年3月16日府人考字第1120096268號函轉知。
二、相關請假規定如下:
(一)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於第0日(快篩陽性當日)及次日起 5日以內(按:至多6日)核予病假,該病假不列入年度 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
(二)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時,以快篩陽性(如:標示 當事人姓名及快篩日期之家用抗原快篩試劑照片)作為 證明即可,不須要求出具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
三、詳參附檔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