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3-25 16:01:31 點閱:136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3月3日府人考字第1120080345號函辦理。
二、修正要點如下:
(一)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第十二點)
(二)修正校長差假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之請假天數。(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配合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二月六日院授人培字第一一二三○二四三○九號函規定,將旨揭注意事項各項補休期限由一年延長為二年,並追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另明定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
三、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