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2-27 20:14:31 點閱:311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2月17日府教社字第1090048555號函辦理轉知。
二、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17003號函說明三:
「考量課程督學為優秀現職教育人員,其職缺亦留原服務學校並核支學校薪資逐年晉級,
且仍於教育現場從事課程與教學相關工作,
如貴局(府)所訂之課程督學借調要點並未明訂須返校授課之規定,
導致課程督學未返校授課,並經評估借調期間持續從事教學、輔導相關工作者,得認定並採計為資深優良年資。」
三、查本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並未明訂須返校授課之規定,爰倘本府課程督學有前開情形,
請各校人事先行認定該課程督學於借調期間是否符合採計為資深優良年資,
本府後續將於「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推薦表審查作業會議」再行審核該課程督學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年資採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