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5-15 14:11:46 點閱:109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15日府人給字第1130183842號函辦理。
二、辦理退休意願調查原則說明如下:
(一)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4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教育人員,申請人須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及第20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二)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1.適用指標數(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指標數為「83」且至少需「年滿50歲」。
2.未適用指標數:任職滿15年,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58歲。
三、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實際退休生效日、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