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輔導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4-09 22:06:42 點閱:348
衛生福利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策略,本縣身心障礙證明於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間屆期需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有效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