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8-17 09:38:12 點閱:275
一、依據109年8月13日府人考字第1090285352號函辦理轉知。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8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38975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三、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資深優良教師獎金、
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
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