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4-26 11:48:25 點閱:468
一、依據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24340號函(彰化縣政府110年4月23日府教學字第1100138311號函轉知)辦理。
二、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教師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第6條第7項、第10條第2項規定,需報府核准,學校並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學校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又為求審慎,於學校核准是類案件後,需報府備查,以落實相關機制。
三、檢附教育部及縣府來函,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