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1-07-13 15:03:42 點閱:211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9日府人考字第1100227754號函轉知。
二、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