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7-18 09:57:52 點閱:330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14日府人考字第1100246116號函辦理轉知。
二、按公務人員現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有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之需要,
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4月13日修正發布「因應COVID-19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說明辦理。
茲因近期國內疫情升溫,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公務人員於COVID-19防疫期間,
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前開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
於疫情結束(經參考衛福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
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
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