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8-01 23:46:21 點閱:278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02B號令修正發布。
二、旨揭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訂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之情形者,及增訂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教師法及防制準則規定,修正教師平時考核之記大過、記過及申誡規定。明定教師隱匿或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轉學等情形,予以記大過、記過;並增訂懲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處者,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起算時點。(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考核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之運作;明定選舉與被選舉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教師之考核方式;配合現行教師法有關終局停聘及暫時停聘之規定,修正停聘教師經復聘得辦理另予成績考核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