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5-17 15:44:12 點閱:317
【公務人員】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5月8日府人考字第1120175623號函辦理轉知。
二、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三、詳參附件。
【教師】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5月10日府人考字第1120178742號函辦理轉知。
二、因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5月1日解編,教師前已依教育部109年5月4日及110年7月20日函規定,經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
三、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