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6-04 15:07:59 點閱:242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5月13日府人給字第1100166210號函轉知。
二、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本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
三、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選擇繼續繳付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教職員,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其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
四、檢附來文電子檔一份。